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高校学生访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高[2015]9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北京高校学生访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市教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5年8月16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北京高校学生访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培养更多北京亟需的高水平人才,2014年起北京市组织开展学生访学工作。为加强对项目及项目资金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共建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实施要求,制定《北京高校学生访学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访学项目”)。
访学项目主要目的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战略部署,通过推动北京市属高校学生到国内外知名院校交流访问学习,培养北京亟需的高水平人才,促进北京高校专业结构调整与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市属高校与中央院校、海(境)外高校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市属高校教学团队建设,使北京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更加紧密契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二条 访学项目是指北京市属高校选派学生到中央在京高校或海(境)外知名院校访学的项目,即从市属高校中遴选出若干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全面的优秀本科学生,输送到在京中央高校或海(境)外知名院校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契合的优势专业,开展长短期访学活动。访学项目包括“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两类。双培计划是指从项目参与高校招生过程中或在校本科生中遴选优秀学生,到在京中央高校学习;外培计划是指从项目参与高校招生过程中或在校本科生中遴选优秀学生,派到海(境)外高校学习专业课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其中,双培计划主要面向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外培计划主要面向北京市属高校。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访学项目坚持以下原则:
(一)学校主导原则。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以项目参与高校为主,充分调动人才培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教育规律和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探索多种模式培养高水平人才。
(二)政府监管原则。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采取事前评估与事中、事后评估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绩效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价,督促高校强化项目管理和实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创新机制原则。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项目参与高校通过实践探索、互相交流,不断完善学生选拔机制,改进访学学生培养模式和动态管理方式,建立有效的联合培养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规划、经费补贴方案、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决策。
第六条 项目参与学校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项目参与学校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访学学生应与派出学校签订协议并按照派出学校的安排办理访学相关手续。访学学生需遵守国家法律和双方学校纪律,加强专业学习,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在市教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划和协调下,项目参与学校提出项目具体方案,经报市教委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参与市属高校应与中央高校协商或根据海(境)外高校的条件,制定遴选访学学生的具体办法和选拔标准。
项目参与市属高校招生过程中遴选访学学生,需在招生简章中明确访学学生需要达到的外语水平等条件,并明确不符合接收院校条件的需转入派出市属高校相关专业继续学习。
项目参与市属高校从在校本科生中遴选访学学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遴选访学学生的具体办法和选拔标准。选拔过程中,须设立公示环节,公示应在学校校园网主页信息公开栏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
外培计划派出市属高校与接收方联合,每年双方共同对访学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访学学生完成海(境)外学习任务后,需提交学习报告和海(境)外高校接收院系的评语。市属高校须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访学项目参与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参与市属高校应与中央高校联合,共同建立相关数据库跟踪学生成长和发展过程。
双培计划项目参与中央高校应与派出市属高校共同组建联合教学团队,为参加访学学生制定相应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按双方协议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工作;培养过程中需为访学学生开设高质量的课程,配备高水平的任课教师,提供优质的学习资源;培养阶段结束后应对参加访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双方高校应签订共同培养学生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培养访学学生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访学学生毕业证、学位证授予、学分互认与核算、成绩核算、奖学金、学生违纪、危机事件处理等事宜。其中,双培计划签订协议还应明确党团组织管理、医疗、生活物价补贴发放、奖学金评定、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具体事宜。双培计划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向学籍所在市属高校交纳,访学期间的生活物价补贴仍由学籍所在市属高校发放。外培计划学生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公派出国奖学金及海(境)外访学期间的助学金和生活物价补贴。
第十二条 访学项目参与学生应与派出学校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访学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授予、学分互认与核算、成绩核算、奖学金、学生违纪、危机事件处理等事宜。其中,参加外培计划的访学学生与派出学校所签协议还须明确签证办理、担保、违约责任等事宜并在公证处公证。出国留学相关手续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访学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多渠道资助。
第十四条 访学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根据招生计划和补贴标准纳入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访学项目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财经法规和开支标准执行,项目参与学校要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制定项目经费使用方案及管理办法,报市教委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双培计划项目补助额度:按生均10万元/年的标准补贴给接收访学学生的中央高校。访学时间不足一年时,根据访学的时间长短及学习内容,按照相应标准确定补贴额度,其中:正常教学学期,按照1万元/月的标准;寒暑期由于开展实习实践活动,消耗品较多,按15万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预算中按照具体访学学生人数相应减少派出高校当年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教师课酬、实习实践、教学改革、学生管理、学生奖助、后勤保障等学生培养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经费开支内容和分配比例由访学学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项目结束后需报市教委备案。其中:
(一)教师的课酬是指培养学生过程中产生的教师讲课、导师指导学生、专家学术报告等课酬相关补贴;
(二)实习实践费是指培养学生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实训耗材、实习实践补贴、学生科研训练与创新实践补助等费用;
(三)教学改革费是指直接和访学项目相关的专业、课程、教材资源建设,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所需费用;
(四)学生管理费是指培养学生过程中产生的学生活动、学生管理所需的班主任、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补贴等费用;
(五)学生奖助费用是指双培计划访学学生所获得的除国家级奖助资金以外的其他奖学金、助学金等费用;
(六)后勤保障费是指学生在访学期间所需的住宿、房屋水电气暖等费用。
第十八条 双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年初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80%由市教委通过北京市与中央共建项目拨付接收访学学生的中央高校,访学学生报到后按实际访学学生人数核算后拨付剩余经费。如因学生提前结束访学时,拨付经费未使用完,经费可延至下一年度用于接收访学学生培养工作。
第十九条 外培计划项目补助额度依据所赴海(境)外高校学费和旅费单独设置,一般不超过生均30万元/年,年度预算中按照具体访学学生人数相应减少派出高校当年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外培计划经费采取政府与访学学生家庭共同承担的方式。其中政府资金支持范围:
(一)学费:访学学生就读海外高校的学费,根据海外高校收费标准全额资助。
(二)国际旅费:北京与目的地学校之间一次性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用。
(三)海(境)外生活费用: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市财政支持访学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给予固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中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标准。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核发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市财政局不再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外培计划经费采取统一拨付给派出市属高校的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费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学生未达到海(境)外高校的访学条件无法出境学习的,经费由派出市属高校全额收回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需退回;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须向学校全额退还访学费用,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二)学生提前结束访学的,其经费应由派出市属高校对已发生的学费、机票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收回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三)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学习计划的,访学学生应向派出市属高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新的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资助。未经派出学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学习计划的,自动取消访学资格,并退回全部资助费用,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四)访学学生在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由派出学校取消其访学资格。访学经费全部追回,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采取财政绩效考评、市教委部门评价和高校自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核和筛选及编制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高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活动。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随机检查,由项目承担市属高校和中央高校共同负责。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进展情况;(二)资金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检查结果应报市教委备案,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负责项目的验收总结工作,可视情况采取现场验收或聘请专家验收等方式。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具体规划与方案、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6日起施行。